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提示收票
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电票,应通过票交所发起提示收票申请,由收款人作出应答。
一、提示收票业务规则如下:
1. 已承兑的票据,可以发起提示收票。
2. 提示收票金额等于出票信息登记的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出票信息登记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区间一致。
3. 供应链票据应登记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交易关系信息。未登记交易关系信息的,不可办理提示收票的同意应答。
4. 提示收票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提示收票的票据,票交所对提示收票申请作清退处理,并对票据作作废处理。
5. 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提示收票。
二、提示收票业务流程如下:
1. 出票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票据(包),发起提示收票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 申请人要素信息;
(2) 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 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 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提示收票”)、业务批次号;
(5) 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 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 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出票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 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检查收款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收款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提示收票申请。
5. 收款人对收到的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 收款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收款人应答结果,并向收款人提示处理结果。
7. 出票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出票人。
8. 提示收票应答同意的票据,票交所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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