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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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件事

作者:王海娜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次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意见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娜律师,法学学士,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已参与处理多起民商事法律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