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能够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记录以及伤情鉴定对于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存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方,一旦遭遇家暴,需要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求助,并要求警方制作询问笔录,将家暴发生的全部事实经过进行书面记录。
同时,可要求警方协助对受伤情况进行伤情鉴定,进一步固定证据。
实践中,除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笔录,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外,常见的能够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加害方在实施家暴后向受害方出具的承诺书、悔过书等。该类书证能够直接有效地反映出加害方曾经实施过家暴行为,属于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
第二,家人及邻居出具的证言。如果家暴发生时有家人在现场或者有邻居听到双方有争吵、打骂的声音等,并且愿意出庭作证的,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三,视听资料。如果受害方保存了家暴发生或者解决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注意,录音证据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证明力较低。因此,除录音证据外,通常还需要有其他证据辅助,共同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3年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3831分 (优于90.32%的律师)
一天内
23篇 (优于85.2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