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民法典》并未对家庭暴力加以界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并且家庭暴力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而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具有亲属关系的,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
通常意义而言,家庭暴力行为分为两类:对身体的暴力行为和对精神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其程度要轻于虐待行为,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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