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引起网友争议。
首先,需要表明的是,山东高法的微信公众号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既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离婚案件的裁判依据。
其次,我国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中均表明:判决夫妻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家暴、有恶习"等均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辅助依据,而不是作为判断是否具备起诉离婚条件的入门指标。
最后,公民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当然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仅有一般的出轨行为可能无法达到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有不被法院支持的可能,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形成"感情确已破裂裂"的证据链,从而达到起诉离婚的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