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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公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574人看过 举报

2026-04-30

律师观点分析

在员工离职之际,公司通常会要求其签署离职协议。该协议一般包含劳动关系终止、薪资清算、经济赔偿、保密责任、竞业禁止等多方面核心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由于离职时员工可能承受时间紧迫的压力,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够充分,匆忙在协议上签字,进而使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因此,员工于签署离职协议之前,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逐条认真阅读,防止因草率签署而损害自身利益。近期,笔者就经手了一起员工因签订离职协议而败诉的案件。

一、案情回顾

小梅(化名)于 2023 年 5 月 1 日入职某物流公司。2024 年 1 月 26 日小梅填写辞职申请,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为由提出辞职。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1、自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解除双方用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2、乙方(即小梅)应当与本协议签订当日妥善办理完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3、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4、离职后如果公司发现有未交接完的事项需要后期配合完成乙方应接听电话积极配合协助,如果因此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公司将保留诉讼的权利”。小梅最后工作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 29 日,小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物流公司:1.支付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12458.52 元;2.支付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违法扣除工资 28431.32 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8000 元。经仲裁,裁决对小梅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小梅不服,向法院提出起诉。

二、案件分析

某物流公司找到闫律师,要求代理本案一审,闫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案件应对机制,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包括小梅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辞职申请、《解除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文件,着重分析《解除协议》中第 3 条“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闫律师与物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小梅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薪资构成、离职交接过程以及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时的具体情境,确认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情形。在此基础上,闫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解除协议》是否构成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的一次性了结,以及小梅在签署协议后再行主张工资差额、违法扣除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针对小梅的诉讼请求,闫律师制定了分层次的抗辩策略:对于工资差额和违法扣除工资的主张,计划通过提交完整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以及公司合法的薪酬制度文件,证明公司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克扣行为;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则重点围绕《解除协议》的有效性展开,强调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协议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在协议中已明确放弃了其他劳动争议的主张,现再行起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闫律师还预判了小梅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协议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为此准备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和法律依据,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回应对方的主张,最大限度维护物流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直击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小梅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一项核心主张,认为物流公司在《解除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诱导行为。针对这一主张,代理律师闫律师在法庭辩论环节进行了详尽的法律分析与驳斥。闫律师明确指出,小梅所提出的关于“诱导签约”的主张,不仅在事实上缺乏支持,也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从协议文本本身进行审视,案涉《解除协议》其条款内容清晰、表述明确,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具体而无歧义,并不存在任何语义模糊或可能引发多种解释的空间。小梅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协议末尾签名确认,这一法律行为本身即表明,她理应充分理解并接受协议条款所对应的法律后果与责任安排。法律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主决定并承担相应结果的权利与义务,其签名确认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分析,在本案中,主张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小梅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小梅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用以证明物流公司在双方协商及签订《解除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利用了小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而乘人之危。同时,她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协议的签订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协议的内容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显失公平的严重失衡状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小梅未能履行其举证义务,理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再者,从协议的效力层面进行判断,本案所涉的《解除协议》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所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全部条款内容均未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须严格遵守。该协议中已明确载明,本协议构成双方就相关劳动争议事宜所达成的一揽子最终解决方案和全部约定,自此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决的劳动争议。小梅在已经签署并接受该协议全部条款之后,再次就所谓的工资差额、违法扣除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向物流公司提出主张,这一行为不仅在实质上违反了双方已达成的有效协议约定,同时也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诱导其签订解除协议,但未提供依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反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协议履行。上述《解除协议》约定,该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此可确认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在此情况下,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资差额、违法扣除工资及补偿金,显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12458.52 元、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期间的违法扣除工资 28431.32 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8000 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风险防范建议

劳动者在签署离职协议这一关键环节时,必须对以下核心注意事项予以充分重视:

第一,在正式签署离职协议之前,一定要逐字逐句地、仔细地通读协议中的全部条款。切忌因条款繁多或内容看似常规而粗略浏览。对于任何表述模糊不清、界定不明或内容本身存在疑点的约定,都应提高警惕,进行深入追问和理解。尤其要重点关注类似“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等具有概括性、了结性质的条款。需仔细厘清这类条款背后所代表的、你可能因此放弃的具体权利,并明确其法律后果。同时,必须确认协议中是否已经清晰、无遗漏地载明了你所主张的应得款项,例如应付未付的工资、加班费、法定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并确认其数额是否符合你的预期或法定标准。务必坚持所有核心权益都在协议中得到明确和足额的书面确认,绝对不能在自身权利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之前,就盲目地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如果在审阅协议过程中,发现其书面内容与双方在前期协商阶段口头达成或初步确定的内容存在任何出入或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当场、及时地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要求对协议文本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说明。切忌轻易相信用人单位诸如“你先签字,后续我们再补充”、“事后一定会给你补上”等口头承诺或口头保证。一定要坚持一个基本原则:所有涉及你切身利益的重要约定,都必须清晰、准确地落实为书面文字,并体现在最终签署的协议文本之中。这是为了避免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中,因为缺乏书面依据而导致你的合法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支持,使维权陷入被动局面。

第三,如果在签订协议的整个过程中,你认为用人单位一方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胁迫手段(如施加不合理压力)或乘人之危(如利用你的紧急状况)等情形,致使你在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那么采取行动的关键在于证据。一定要有意识地、第一时间着手留存能够证明这些情形的各类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人员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或现场情况的录像、在场证人的证言,在必要时甚至包括报警回执等官方记录。妥善保管这些证据,其目的是为了在后续可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该协议时,能够有效地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向裁判机构证明签约时的非自愿状态,从而避免因自身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丧失挽回权益的机会。

第四,在双方最终完成协议签字和盖章手续后,务必确保自己手中持有一份内容完整、形式规范的离职协议原件。这份原件上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的有效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及你本人的亲笔签字。切勿为了方便或应对方要求,将所有签署完毕的原件都交由用人单位单方保管或持有。保留己方原件至关重要,它是证明双方之间最终约定内容的最直接、最有力的核心法律文件。一旦未来就协议履行或条款解释发生任何争议,这份由你保管的原件将是支持你自身主张、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如果缺失这份原件,可能导致你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陷入无法提供核心证据的困境,从而严重削弱你的维权地位和主张的可信度。

关于我们

闫勇律师,上海专职律师,拥有检察院、法院的任职履历,立足上海全域办案,深耕劳动工伤纠纷与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具备复合办案经验,精准适配上海本地司法环境。

劳动业务专攻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辞退维权、工伤认定赔偿、竞业限制、企业用工合规等,精通上海劳动仲裁及诉讼全流程,深谙本地劳资纠纷裁判倾向。

刑事辩护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擅长办理常见刑事犯罪案件,专注会见取保、无罪/罪轻辩护、缓刑争取,熟悉上海各区看守所、检法办案流程与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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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六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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