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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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工伤,成功帮助客户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7日 2441人看过 举报

2025-09-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2021121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于2021121日起生效,至2022121日止。工作岗位:乙方(申请人)同意根据甲方(被申请人》需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服务员一职。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上六休一。分为早班10:30-19:30;午班14:00-23:00;晚班19:00-01:00。根据甲方安排进行班次、选择。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上述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针对客人提出摆球等服务进行回应及打日常保持球厅的整洁与台球室设备的维护等工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乙方的劳务报酬;每月人民币六干五百元。其中包含基础薪水4500元。住房补助五百元,交通补助三百元,饭补四百元,全勤奖四百元,通讯补助两百元,器物修补补助两百元。除原工资以外,每加班一小时补助二十元,每月根据办卡及营业额度进行奖金发放。另声明:本合同之签订与履行。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成类似关系,甲方不向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任何用人单位责任。除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以外,乙方不受甲方正式职员的规章制度约束。甲方不承担有关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义务。也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有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费用。乙方工作过程中如有疾病,人身损害等,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20249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的定:合同期限于202491日起生效,至202591日止。劳动报酬约定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乙方的劳务报酬:每月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其中包含基础薪水4900 元,不包含住房补助,交通补助,饭补,全勤奖,通讯补助。器物修补补助根据当月营业额及维修数量发放。班次、声明内容同第一份劳务合同。双方确认申请人2025317日离职。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署《劳务合同》的合意明确且实际履行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缺乏从属性管理,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首先,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两份合同的内容均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其次,被申请人发放的“劳务费”虽金额存在波动,但双方确认实际发放的金额与考勤表存在关联性。再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店长,工作需要考勤与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自主安排工作,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方式,无需遵守公司规章的存在矛盾,亦不符合常理,本会不予采信。最后,被申请人皆以“工资”、“奖金”作为转账附言,显然与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表述不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12) 的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2021121日至2024325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本会不予支持。本会确认2024326日至202531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