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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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公司,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432人看过 举报

2025-04-07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称,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采购,月工资为X元。某年某月某日因个人辞职而离职。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工资差额X元;2、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违法扣除工资X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贵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理由如下: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个人原因辞职,被申请人予以同意,双方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故,在申请人离职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处理完毕,并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了固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现申请人提起仲裁,属于滥用诉权,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对申请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应当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工资差额X元、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违法扣除工资X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的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反映,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同时于该日签署解除协议,已经明确申请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逼迫、诱导的行为,但申请人并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本会对此不予采信。据此,解除协议经申请双方签章确认,在无法定可撤销的因素下合法有效,对申请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会对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