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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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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公司,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31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供应链采购经理,月工资为X元,申请人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因个人辞职而离职。申请人在职期间兼任公司HR工作,在某招聘平台为公司进行招聘,申请人为此在该平台进行充值,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该笔费用。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工资X元;2、支付某平台充值金X元。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对于请求1, 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从M公司离职后,因社会环境不好,需要抚养小孩等因素请求被申请人为其代缴社保,等找到工作后立即转走,申请人从未为被申请人提供过劳动,故双方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请求2,M公司与被申请人系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当时M公司需要招聘人员,而被申请人拥有某平台的VIP账号,故M公司使用被申请人的VIP账号进行招聘,申请人实际未为被申请人工作,且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也已超仲裁时效。再者,充值系申请人的个人行为,即使存在未支付的报销款,申请人也应向M公司主张。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申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称仅系为申请人代缴社保,双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虽庭审中申请人提供某平台在职证明、电子邮件证明其主张,然某平台在职证明、电子邮件的落款、发生时间均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而申请人已在另一仲裁维权案件中向M公司主张权利并自述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M公司工作,无法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其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而证人证言亦无法证明申请人上述主张。此外,虽申请人提供个人薪资收入证明,然该证明的真实性遭被申请人否认,被申请人表示系申请人自行加盖伪造公章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该收入证明上记载的直至某年某月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0个月的情况也与上述在另一仲裁案件中的主张不符,且申请人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实际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

被申请人处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接受被申请人工作管理,故对于申请人主张其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本会不予采信。据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工资X元以及某平台充值金X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