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被上诉人建立了工会组织,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但是,被上诉人在未事先通知工会、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即单方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此外,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组织。可笑的是,自称工会主席的仲崇君竟然成为了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不禁怀疑,所谓的“工会”与被上诉人之间沆瀣一气,恶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二、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
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问题,上海高院、市人社局多次发文强调坚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劳动合同有履行可能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劳动。
绝大多数企业都受到了疫情影响,但是疫情影响只是暂时的,并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也没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封控期间,被上诉人通过网上授课方式继续经营,又将所有员工降薪50%,而且我们看到,封控结束后,被上诉人在虹口区花园路连开两家新店,企业经营并没有受到严重困难,相反经营规模还在扩大。在这种条件下,被上诉人动辄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既不符合法律法规,也与企业实际情况相悖。
其次,通过聊天记录可以看到,上诉人当时是按照社区统一安排进行核酸检测,并没有旷工1小时。更何况,以旷工开除应当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
最后,上诉人因为被上诉人给出的方案不合理,予以拒绝,并不能因此导致被上诉人拥有合法的解除权。一审判决存在强盗逻辑,即只要被上诉人提出方案,那么上诉人必须接受,而不管方案是否合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程序违法,又不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被上诉人答辩】
一、由于受疫情封控影响,被上诉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被上诉人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转岗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任何沟通始终遭上诉人拒绝致双方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形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被上诉人对仲裁裁决其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予以认可,且已完成支付。二、被上诉人对仲裁裁决其支付上诉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X元予以认可,且已完成支付。三、被上诉人已按仲裁裁决支付上诉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X元,且已完成支付。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协商变更工作岗位遭上诉人拒绝,遂向上诉人发送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上诉人仍予以拒绝,故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求,系违法解除。故本案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上诉人确存在未于1小时内回复情形,然考虑到当时上海市正处于疫情封控期间,上诉人称其根据社区安排进行核算检测、取菜等具有合理性,被上诉人认为根据公司规定上诉人上述情况属于旷工过于严苛。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之根本原因系被上诉人所属教育集团以文化课为主导,在受政策及疫情影响下,被上诉人经营困难并自某年起减员,而上诉人自某年后排课量一直过少,且经努力仍无法提高排课量,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将其岗位调整为专职教师。上诉人对其自身排课情况应是清楚的,虽上诉人称疫情期间采取线上授课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授课模式,上诉人的排课情况并不乐观,此既非被上诉人原因所致,亦非上诉人可予掌控,然无法达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上诉人排课量要求之目的确是事实。被上诉人为此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希望就其岗位进行调整,此举应是无奈但亦是自救之举,系希望能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也符合疫情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相关要求。因上诉人拒绝岗位调整,故被上诉人向其发送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上诉人又予以拒绝。由此可见,因疫情致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下,被上诉人已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与上诉人进行协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解决方案均予以拒绝,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被上诉人遂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经工会同意,故被上诉人解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不属违法解除,双方对仲裁裁决第二项至第四项无异议,且被上诉人亦根据仲裁裁决支付了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相关款项,故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