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采购并安装,产品名称“玻璃淋浴房、不锈钢”等,合同金额为X元(不含税)。产品卸货与安装地址为某酒店。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上述产品完成卸货,并安装完毕。被告仅支付了X元,尚欠X元未付。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诉部分,原告主张分为两部分,合同约定的淋浴房费用X元以及公共区域费用按照鉴定意见书认定的X元。1.关于淋浴房费用X元,两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该款项需在安装完成和通过验收后支付,但原告交货与安装进度一再拖延,原告工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无故退场,被告自行聘请工人支付人工费X元及定制材料支付X元,共花费X元。为此,被告提供了转账记录、案外人出具的收款收据等。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酒店的整体装修承包方,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实属正常,该些证据均无法直接对应涉案淋浴房或公共区域,而根据微信群聊记录,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从十九往下逐间逐层收完整往下退”;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淋浴房的磁吸条吸力不够,吸不住”;某年某月某日,被告“电梯厅施工全部停止,客房玻璃不锈钢运上来从19楼开始马上安装掉”;某年某月某日“明天过来,所有淋浴房调平,玻璃破了补回来”;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淋浴房玻璃门120间吸不住,我们现场叫人调一间要收X元,你马上派人来调”;某年某月某日被告“现场淋浴房的门大多没有磁力”;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淋浴房内门有55间没磁力,马桶间门5间没磁力,马上要处理,不要影响甲方开业”;某年某月某日“淋浴房门百分之九十没磁力,所有客房现在无法交付给甲方”“拆除下来磁条没固定”“不锈钢立柱现在一间一间全部拆下来”,根据上述微信群聊记录,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后,被告提出的异议仅针对房门无磁力、玻璃破损等问题,并未提出原告未完成安装或缺少材料的问题,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完成了淋浴房的供货及安装,但是存在部分房门没磁力、磁条未固定、未装磁条等问题,双方均同意本院对原告未安装调试的费用进行酌定,故本院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涉及的房间数、调试费用,酌情减价X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淋浴房费用X元。2.关于公区部分的材料费及安装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双方无争议的材料费X元,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因此本院予以确认;第二,双方争议的材料费X元,根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公区发完了,具体类目再查”;某年某月某日,被告“20楼和一楼公区的,到了多少还在清点,客房的补齐了,过道窗套补货没到,玻璃没到”;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公区的还差什么,统计一次补完”“能补的货今天全部补掉”,原告回复“都补了”;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有没有漏发的材料,需要量尺开单的都量完了没有?谁来对接”,原告回复“现场不缺什么材料了吧”“怎么到现在还在统计,不是早就统计完了吗?”“这是后面来的不锈钢,不知道有没有错的。”某年某月某日,被告“现场无人管控材料到处丢……后续少的材料也没有增补跟进”,根据上述内容,本院认定原告对于公区的材料存在缺少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均主张该部分材料款,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未能直接反映该部分材料由己方提供,导致该部分材料究竟是谁提供的待证事实无法查明,本院只能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酌情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X元;第三,双方争议的安装费X元,根据微信群聊记录,被告“20楼明天能结束吧,餐厅、健身房”“过道明天来修补影响你”,原告“结束不了,还有货没到”;被告“明天上午开始换电梯门不锈钢”; “电梯厅-施工全部停止”,可以认定原告对餐厅、健身房、电梯、过道进行了部分安装,但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安装的具体部分及费用,本院结合原告的工人于某年某月某日退场、双方确认原告未对大厅进行安装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支付原告安装费X元。以上公区部分,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及安装费合计X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X元。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X元为基数,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存在未完成安装验收便提前退场的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被告某分公司系被告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某分公司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反诉部分,被告主张分为两部分,材料费和人工费X元以及向酒店方赔偿的X元。1.材料费及人工费X元,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否用于淋浴房及公区,而且本院在本诉部分对于淋浴房及公区的材料费及安装费均已进行部分减免,故本院对被告某分公司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2.主张实际损失X元,本院认为,原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淋浴房安装验收且提前退场未完成公区安装,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分公司主张的该损失金额实际为其向酒店方支付的违约金,被告某分公司作为酒店整体装修的承包方,未能举证证明向酒店方延期交付全部是由于原告所致,且被告向酒店方承担的违约金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原、被告之间。原告与被告某分公司合同约定的每日X元违约金标准显然过高,且原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故本院考虑到合同约定淋浴房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完成安装、双方对于公区部分未约定安装期限、原告违约程度、延期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向被告某分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