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因赴加拿大、英国、香港某年秋季就读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学位接受国际教育学习,需要专业的留学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留学申请服务,从而找到被告。经过协商,最后确定被告为原告申请的院校数量共十所,其中:加拿大不超过两所、英国四所院校,香港四所院校,根据原告的需求,英国和香港申请数量可以调整。上述院校需世界排名前100,具体院校和专业以原告确认为准。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留学申请服务费用X元。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任何留学申请服务。之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只退款X元,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任何留学申请服务,构成根本违约,且双方对合同期限并无约定,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留学申请服务费用退还原告。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退还服务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留学服务,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退还服务费。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因需要接受国际教育学习,与被告协商由被告提供全方位留学申请服务,双方达成口头服务合同,原告支付了服务费用,依法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符合约定的留学申请及服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