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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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997人看过 举报

2024-12-3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存在影响居住的严重质量问题没有依据。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陈述可知,虽然上诉人交付的房屋在装修中确实存在一定瑕疵,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装修瑕疵并不导致房屋无法居住使用。事实上,系争房屋房型具有多个卫生间以及卧室,单个房间的渗漏并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被上诉人直至某年某月才入住是其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的结果,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质量无关。一审法院武断地以被上诉人的实际入住情况作为损失的计算依据,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酌定的被上诉人实际损失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装修瑕疵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直接入住,从而以其实际入住时间为基础酌定实际损失。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即使是有可能影响房屋使用的渗漏问题的维修时间也只有4-5个月,一审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案涉房屋的实际维修影响判断房屋质量是否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实际使用房屋,简单地以入住时间作为主要实际损失的计算基础没有事实或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诉求】

被上诉人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二审。原告诉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对于案涉合同效力、系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现被上诉人及上诉人提起上诉,均对于赔偿责任金额的认定持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一审判决已明确表述酌定赔偿金额所参考的是质量问题对于生活影响程度、维修时间、市场租金标准等诸多因素,而非简单适用被上诉人实际入住时间,故实际入住并非法院认定赔偿金额唯一的依据。现上诉人提起上诉,但并未就各自主张的赔偿金额问题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采信。一审法院参照相关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公之处,本院予以认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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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