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用X元。当天,原告将婚姻介绍的事情告诉家人后,家人极力表示反对,且原告本人经济条件有限,加之欠缺考虑。故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原告即向被告提出退款要求,被告未予理会,双方因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要求退款,被告应当将服务费用退还原告。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帮助原告拿回服务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