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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纠纷,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259人看过 举报

2024-12-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A某与被执行人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B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诉求】

申请人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执行。申请人诉求为追加C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执行人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C某。现作为被执行人的B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C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C某为被执行人。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别规定。现C某没有提供相关审计报告,亦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申请人提出的追加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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