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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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纠纷,成功退还培训费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545人看过 举报

2024-1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课程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内容:针对甲方学员报考学校的作品集要求,甲方购买作品集制作辅导课程,课程周期为某年某月某日,授课地点为某市某区,本合同期限为9个月,自乙方收到学费之日起算;课程费用共计X元;关于甲方及学员的权利义务约定:甲方须配合乙方帮助甲方学员按甲乙双方制定的时间表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作业及学习任务;关于免责退费约定:甲方及学员提出退款的,除特殊情况乙方同意退费外,一律按不予退费处理。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向被告支付培训费X元。合同签订后,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日本各大学美术专业情况、作品集的设计、构思、

表达以及被告对原告作品集的点评修改指导等内容。另查明,除案涉作品集《课程培训服务合同》外,原告在被告处还报名水彩、素描培训课程,水彩、素描培训课均有相应的打卡记录,原告素描、水彩的签到记录显示原告上课日期是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之后原告未再上课,就水彩、素描未上完的课程,经结算后,被告已向原告退还相应的课时费。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表示因原告决定不考日本的大学,用不到作品集了,望被告退还部分作品集的学费。此后原、被告就案涉合同退费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退还培训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未按照《课程培训服务合同》的约定安排培训课程,未履行培训义务,应当退还培训费。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一、原告要求解除《课程培训服务合同》的诉请应否支持;二、合同解除后,被告是否应返还费用以及返还费用的数额。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课程培训服务合同》符合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培训费用接受被告辅导,被告提供作品集制作的辅导服务,合同中对于辅导课程的周期时间进行约定,对于作品集辅导的具体课时安排、课程量的计算均未作明确约定,但从双方X年X月至X月的微信对话的内容以及原告在X年X月向被告提出退还部分作品集辅导费用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作品集辅导服务,原告以被告在水彩、素描课上提供的作品集指导以及被告未制定时间表安排具体辅导课时为由主张被告未提供合同项下的辅导服务,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具有一对一分次辅导的人身属性即被告作为服务者提供服务时,原告作为消费者须予以协作受领,并且服务的数量以特定内容和期限为计算方法,本案原告在X年X月就不再接受被告作品集的辅导,并在次月明确告知被告不再需要作品集辅导要求被告退还部分课程费,本院认为在原告作为消费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被告辅导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服务提供方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双方的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当准许原告作为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现原告以诉讼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的解除时间本院确认为被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双方签订的《课程培训服务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关于争议焦点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解除后,对于被告已经提供的辅导服务部分在课程费中予以扣除,未提供的部分则予以退还,本院根据被告提供辅导服务的时间,辅导内容的工作量等因素,酌情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X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课程费,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其以全额课程费作为基数主张利息损失亦于法无据,在双方未对退费金额形成合意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诉请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履行完作品集辅导义务,对此,案涉合同未约定以原告完成的作品数量作为判断合同义务履行的标准,被告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确认被告履约完毕,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另外,本院注意到《课程培训服务合同》所涉退费条款中约定除被告同意退费外,一律不予退费,该格式条款内容不合理的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义务,该条款内容应属无效,故不能据此免除被告退费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