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某直播平台的代理销售商,为某直播平台的用户提供虚拟货币充值服务。被告系某直播平台的用户。某年某月某日,被告联系原告要求进行充值,原告工作人员收到被告微信转账X元后,为被告指定的某直播平台的用户账号充值虚拟货币X个。事情本应该到此结束,但被告又突然要求退回X个,因为被告是原告的老客户,出于服务客户以及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要求。原告先为被告退款X元,之后,原告工作人员在充值平台进行退回虚拟货币蜜钻的操作时,出现计算失误,为了退回又为被告多充值X个,当时原告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发觉。后被告在充值后又陆陆续续提出退回要求X余次,原告因此多为被告充值共计X元。后来,原告的工作人员发觉不对劲,赶忙联系被告,要求其返还多充值的款项,被告非但不予返还,还将原告工作人员的微信拉黑。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退还原告充值款。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为被告多充值的款项,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退还。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一方获利,二是他方受损,三是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无合法根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被告多充值虚拟货币,多充值的金额为X元。原告为此提供《代理协议》、被告的“蜜疯”直播平台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记录、微信支付凭证、充值及消费记录、诉讼请求详细分解说明等作为证据,原告也在庭审中对多充值金额的产生及构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已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确认,但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错误为被告多充值款项,使被告获利、原告受损,且获利和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无合法根据获利的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