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定制玻璃淋浴房和不锈钢,合同成交价为X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总款20%,发货前或货到现场后,甲方向乙方付总款的70%,产品安装完毕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总款的10%,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尾款。双方约定产品卸货与安放地址为某县。双方约定如果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承担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方有权拆除并带走乙方的产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同日,原被告签订价格单载明价款为X元,同时备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货及安装时间 某年某月某日截止(施工完成度95%以上),如超出工期,乙方需赔付甲方X元/天。” 原告向被告运输案涉产品。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及违约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案涉产品完成卸货,并安装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承揽款。同时,被告逾期支付承揽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定作的案涉产品已经交付完毕并已投入使用,同时确认尚有合同款X元未给付。被告虽抗辩称因为原告逾期交付导致违约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但对于该纠纷被告已经另行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揽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并自愿作出下调,其起算时间以及计算基数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