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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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承揽款获得支持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987人看过 举报

2024-1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定制玻璃淋浴房和不锈钢,合同成交价为X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总款20%,发货前或货到现场后,甲方向乙方付总款的70%,产品安装完毕时,甲方应向乙方付总款的10%,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尾款。双方约定产品卸货与安放地址为某县。双方约定如果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承担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方有权拆除并带走乙方的产品,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同日,原被告签订价格单载明价款为X元,同时备注“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货及安装时间 某年某月某日截止(施工完成度95%以上),如超出工期,乙方需赔付甲方X元/天。” 原告向被告运输案涉产品。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及违约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将案涉产品完成卸货,并安装完毕,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承揽款。同时,被告逾期支付承揽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确认向原告定作的案涉产品已经交付完毕并已投入使用,同时确认尚有合同款X元未给付。被告虽抗辩称因为原告逾期交付导致违约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但对于该纠纷被告已经另行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承揽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并自愿作出下调,其起算时间以及计算基数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