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伤。当日,原告就诊于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后经公安部门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始又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就诊,并从某年某月某日住院至某年某月某日出院,被诊断为多发性软组织损伤,颈椎外伤等。后原告的伤势被鉴定为轻微伤。原告认为,被告的殴打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当事人诉求】
被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被告诉求为降低赔偿金额。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告也在纠纷中受伤,应当按照过错比例降低赔偿金额。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帮助被告成功止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