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A公司的员工Z某驾驶环卫车,行驶至北翟申虹东100米处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致直接财产损失,原告受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某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Z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承保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拿到应得的赔偿。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首先,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A公司驾驶员Z某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其次,本案事故期间,被告A公司就环卫车向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就原告诉请主张的合理损失(除律师代理费外),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先行赔付款X元在赔付款总额中予以抵冲;律师代理费的合理部分由被告A公司赔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