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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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纠纷,成功拿回服务费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5日 2136人看过 举报

2024-12-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利用原告门店(妈妈驿站),为被告代收代发快递包裹,并按快递姓名地址送给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第三人,服务费为每票0.5元,费用结算方式为预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先后投入大量人力、资金和资源运营妈妈驿站。但是,被告却恶意拖欠原告服务费用,扣留原告驿站补贴款,造成原告非但没有丝毫进账,还要替被告垫付费用。此外,开店前,被告承诺将所有快递单都放到原告的店里,开店后,原告发现被告偷偷将快递单放到其他驿站。上述种种因素使妈妈驿站无力继续运营。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对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代收代发快递包裹的业务,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予诚信履行。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代收代发快递包裹的费用X元,关于押金双方并未约定没收条款,故仅应作为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费用之用。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付款等义务于某年某月某日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拖欠派单费确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在通知发出当日双方签订的快递驿站合作协议解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