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原告因代缴社保,从而在网上找到被告,被告承诺可以为原告办理代缴社保。于是,从某年某月开始至某年某月,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X元,但被告收到原告代缴社保的款项后,却并未给原告办理代缴社保事宜。原告觉得被告可能是诈骗,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某公安局报警,经该局审查,认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款项X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承诺为原告代缴社保,但被告收到原告款项后却并未给原告办理代缴社保事宜,故原告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款项,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帮助原告成功拿回委托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