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本人向原告借款X万元整,于某年某月某日租借,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以此立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父亲代原告归还X万元,剩余X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拿回借款本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此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帮助原告拿回借款本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