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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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成功收回借款本息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0日 1251人看过 举报

2024-12-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X元正,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借款人现已收到上述借款。到期未还,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如发生诉讼,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X。后因疫情原因将还款期延长至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未还。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此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成功帮助原告收回借款本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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