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原告)同意借给甲方(被告)人民币X万元整;借款期限30天(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每日结算支付;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未还。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原告诉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此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结果】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