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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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9日 1869人看过 举报

2024-12-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以购买原材料为由,向A公司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9天,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双方为该笔借款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利率月息0.8%,年化利率 9.6%,按天结息,利随本清;违约金额按天计算,为约定月利率的2倍;并约定如未按协议规定归还借款,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B公司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本金X元,尚欠本金X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X元。A公司就B公司拖欠款项催要未果,以致成讼。

【当事人诉求】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A公司诉求为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此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成立。B公司尚欠A公司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经本院查明予以确认。双方另约定违约金为月利率的两倍,按天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A公司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际上是具有逾期利息的性质,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某年某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为年利率3.65%,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年利率为3.65%×4=14.6%,应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A公司主张律师支出费用X元,虽然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提供了律师聘用合同与费用支出证明,但因支持违约金达同期LPR的四倍,故对超过四倍部分的费用不再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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