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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8日 2949人看过 举报

2024-12-18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A某系案涉车辆登记车主。某日,C某代表B公司和D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一份,该登记表记载:出租方B公司,承租方D某,起租时间某日,应还时间某日,该登记表加盖了B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某日,C某代A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D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某将某小型轿车出租给D某;租赁期限自某日起至某日止;日租金X元,于每月20日支付一次;租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预先支付人民币X元(维修车款),于还车之日结清。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结算支付一次。乙方应将租金按期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认可付款;对租金、修理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逾期款除按5%每日计算滞纳金外,乙方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地将租赁汽车预先不经通知而收回,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收回车辆过程造成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如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乙方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抵押、倒卖、被设留置权或其他权利负担,否则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担;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新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等现象时,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如乙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D某共计支付X元,其中以维修费用折抵一个月租金X元。D某取得案涉车辆后又转租给他人,后该车被案外人E某扣押。A某与E某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案涉车辆。诉讼过程中,因案涉车辆被某公安局扣押,故A某撤回起诉。某日,某公安局将案涉车辆交付给A某。A某支出拖车费X元将案涉车辆从S地拖至N地。某日,A某将案涉车辆拖至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送修,某服务中心出具的服务结算单记载:客户名称:X,车主备注:车辆拖车到店后,车辆已防盗,编程解锁后还是发动不着,后拆解内饰,检查电路后发现车上有电容及断电模块,拆除后车辆正常启动,车辆停放半年未动,刹车盘生锈,需要外加工磨盘,机油机滤需更换,刹车油更换,清洗油路及节气门,费用总计X元。后A某又将案涉车辆送至M维修中心维修,维修项目为更换前保下护板、更换后保右侧反光板、添加冷媒,M维修中心于某日开具金额为X元的增值税发票。

【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A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案涉车辆的系B公司向其出租,其与A某不相识,也未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不存在汽车租赁关系,A某无权向其提出主张。A某交付车辆不符合使用要求,一审判决认定14天维修期间的租金应当扣减。其之前一直按时支付租金,此后未能支付的原因是车辆被案外人扣押,其在车辆被扣押后及时联系并告知车辆情况,A某未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过高,且车辆被扣押至实际取回车辆期间的占用费亦不应支持。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其委托C某出租案涉车辆,C某代其与D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D某要求扣减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调整违约金于法无据,且应当支付扣押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D某与A某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问题。D某在一审中认为其与C某仅签订一份合同,且合同首页以及尾部签名栏空白,现其在二审中又提供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案涉车辆租赁合同,与其一审陈述相互矛盾;即便该合同真实,基于D某自认案涉合同首页及尾部签名栏系空白,故其提供的合同中的当事人也不能排除事后补填的可能,真实性不能确认;C某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其代A某签订合同,同意A某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D某与A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对于D某该上诉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关于车辆维修期间租金的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维修费用折抵一个月租金,且案涉合同约定了租金的起算节点,故在双方未就免租问题作出其他约定的情形下,D某主张免除维修期间的租金不符合合同约定。D某还主张其不应支付车辆被他人扣押期间的租金,但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其不得将车辆转租,因其转租造成车辆被扣押的后果应由其承担。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较A某的损失并不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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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