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在“二手车之家”APP上看到被告A公司有迈凯伦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出售,于是添加了被告销售员B某的微信,并于当日到被告A公司看车,经过初步查看,原告向被告A公司支付购车定金X万元。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被告C某、被告D公司就被告G某名下案涉车辆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交易价款X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B某的指示将购车首付款X万支付至被告A公司财务名下账户,剩余购车款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之后,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案涉车辆发动机抖动严重且经常熄火,到4S店维修的费用要二十多万。经他人提醒,原告通过“车信盟”APP查询,发现案涉车辆系严重事故车,于某年某月某日进行大修,核损金额高达X元。
【当事人诉求】
原告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被告诉求为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被告作为案涉车辆的销售者,故意隐瞒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将车辆销售给原告,严重损害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G某自认委托L某与原告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应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D公司为居间方,故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主体为原告与G某。同时,根据B某在聊天记录中的表述可证明L某的身份为公司财务,故其收付款行为亦应认定系代理D公司的收付款。至于原告主张与D某签订买卖合同,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原告提供的该份合同已作废,原告主张D某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主体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辆销售前由D公司工作员人安排检测,但该检测未对案涉车辆重大事故情况作出检测,势必影响原告对买卖、价格等作出错误的判断,且即使合同约定对车况不作保证,该情形与事故车辆存在结构性损伤记录、安全气囊记录、大额理赔记录属完全不同性质的认定,会导致原告对购买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基于上述原因,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G某与D公司在买卖和销售服务中存在欺诈,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G某与D公司明知案涉车辆系事故车辆而故意对原告隐瞒进行欺诈,对原告要求赔偿三倍车价款,本院难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相应各方实际收款人应将销售款返还。D公司称扣除代付中介费用X元、拖车给原告的费用、维修费用等,余款X元支付给G某。但除对居间费X元双方作过明确约定外,对其余款项支付D公司未提供支付凭证,也未有与原告作过确认的相关依据,该部分费用应由D公司向原告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