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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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328人看过 举报

2024-12-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某均为闲鱼平台注册用户。某日,A某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B某出售的一款奢侈二手包。B某通过顺丰快递将二手包发给A某。之后,A某在闲鱼平台确认收货。后A某以收到的货物不符合正品工艺为由要求B某退一赔三,B某称二手包系正品。A某遂将B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A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当事人诉求】

被上诉人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二审。被告诉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B某不是经营者,A某也不是消费者。双方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欺诈。A某在签收后直止6月份才提出异议,明显不合理;B某发出的照片和A某发出的图片及当庭出示的包,明显属于三个不同的包;鉴定意见也系由案外人自行送鉴,不能证明送检手提包就是本案合同项下的普拉达手提包。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交易发生在闲鱼网平台,系专门的闲置物交易平台。现A某主张B某系经营者,B某对此予以否认,而B某的店已被屏蔽,结合在卷证据,本院亦难以认定B某的销售行为具有营利性和持续性,故对A某关于B某系经营者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A某还主张B某存在欺诈行为,但根据查明事实,A某迟至收货后二个月多才提出异议,确实有违常理;B某对送鉴的包亦不予认可,故A某提供的证据确尚不足以证明B某存在欺诈行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A某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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