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3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S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F公司从S公司处借款X万元,借款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产生的利息于每月20日之前由F公司存入S公司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一次性本息还清;借款逾期则利息按照24%计算,直至借款实际清偿该为止。C某为F公司从S公司处获得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该协议约定各方发生争议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S公司按照约定向F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S公司多次催促F公司未能清偿所借款项及利息。
【当事人诉求】
C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C某诉求为不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F公司在借款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合同诈骗罪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某市公安局已经作出立案决定书,对F公司、L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