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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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被上诉人(公司),维持原判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1428人看过 举报

2024-10-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W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B公司,在QA高级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W某工资标准为年薪X元。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W某发出辞退通知书。之后,W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万余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W某的赔偿金请求。后W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诉求】

B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二审。B公司诉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W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B公司员工手册对何种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明确列明,一审法院也予以查明,B公司在出具给W某的辞退通知书中也言明了具体的解除理由。针对两次书面警告,W某在第一份《员工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尽管W某现称是为了配合B公司,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至于另一份《员工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W某虽未签字确认,但从其在上诉状中的陈述,通知书所记载内容确实客观存在,W某也表示在发生问题后,已进行了整改,只是认为当时B公司并未对其予以处罚,属于事后追责,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对此,本院认为,由于B公司的企业性质加之公司已有的内部规定,W某所在的岗位确对安全、消防、危废等有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某年某月某日微信工作群中,B公司员工L某所发现的情况已持续2天,且从聊天记录可见,W某并未做好相关设施的检查工作,存在失职之处。即使B公司未当场处罚W某,并不代表W某的行为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故一审法院鉴于制药行业的特殊性和W某所在岗位的重要性,认定W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职业素养,B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W某要求B公司支付的工资差额X元,系2023年第二季度扣发绩效工资和1-6月的年终奖,其理由为双方约定的薪酬是年薪制,只是B公司对工资予以了拆分,故应当补足。根据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中的约定,W某的绩效奖金属奖励性收入,需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实际考核周期及结果发放,B公司按实际考核决定不予发放W某绩效奖金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亦未违反双方约定。年终奖金则根据目标完成情况于年末考核评定后发放,故W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一审法院判决的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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