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1日 9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Z某于2021年上半年经朋友介绍认识L某。2021年6月,L某告诉Z某其手头现金紧张,因为信用卡欠款催得急,要借钱周转。Z某分三次由银行转账借给L某X万元,当日L某亲笔签写了两份借条,承诺于2021 年7月2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约定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倍计算,逾期还款还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经催讨,L某通过微信向Z某归还了X元,另据L某回忆好像在黄兴路L某归还过X万元现金。余款X元L某拖欠一直不还,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诉求】
L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诉求为调解解决,降低偿还金额。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因L某存在大量现金还款的事实,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可以促成双方调解。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经过代理人的努力,成功促成双方调解,代理人成功帮助L某实现了诉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