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1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Q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B公司,在工艺开发部高级研究员岗位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岗位工资及绩效奖金组成,其中岗位工资X元/月,绩效奖金基数为X元,未约定年终奖。Q某在职期间工资已结清。B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为准。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Q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Q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年终奖X万余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支持Q某的年终奖请求。后Q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诉求】
B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一审。B公司诉求为不支付Q某年终奖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首先,公司与Q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年终奖,而且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劳动报酬组成具体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其次,B公司受疫情影响,处于亏损状态,B公司并无发放年终奖的安排。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年终奖。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的薪酬构成以劳动合同为准,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Q某称其他员工领取年终奖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然其他员工岗位与原告不同,不能佐证Q某应当获取年终奖,B公司亦已就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作合理解释。综上,双方不存在年终奖约定,Q某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就Q某支付年终奖的诉请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