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L某与S某系同学关系。某年某月某日开始,S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陆续向L某借款X万元。L某为S某出具了借据,借据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日期、还款日期、违约责任、律师费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L某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S某。借款到期后,经L某多次催要,S某为L某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X年X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S某只偿还利息X万元,本金和剩余利息一直没有归还。
【当事人诉求】
L某诉求为S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此外,原告为追讨借款,支出律师费X元,被告应当予以支付。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面对事实和法律,S某要求调解解决,L某同意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