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6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L某入职R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约定每月工资X元。当日,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R公司每月支付与L某岗位、职级相对应数额的岗位津贴税前X元。此后,R公司每月只发放了基本工资,未发放岗位津贴。某年某月某日,R公司与L某又签订了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高级研发经理,乙方工资:基本工资X元人民币/月,岗位津贴X元人民币/月,绩效工资X元人民币/月。此后,R公司每月只发放了部分工资。L某在工作期间为R公司购买材料垫付的报销款X元。某年某月某日,L某从R公司离职。L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L某的诉讼请求。R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当事人诉求】
L某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二审。L某诉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R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调解解决,二审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