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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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公司,全部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7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前端开发工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X元/月。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某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支付X元和X元。某年某月某日被申请人出具辞退通知书,以申请人无法完成前端开发工程师岗位的工作任务,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某年某月某日,申请人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

【案件分析】

被申请人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劳动仲裁。代理人经分析认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后,应当按时出庭参加庭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且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裁判】

仲裁委认为,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的工资X元的请求,申请人主张其在某年某月某日仍然出勤上班,且在该日才收到辞退通知书。对此本会认为,鉴于本案在案证据无法反映申请人在该日仍正常出勤并提供实际劳动,故本会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元的请求,根据庭审情况可以反映,申请双方已经签订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已经覆盖申请人请求的时间段,故本会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的工资X元的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已在浦劳人仲(2024)办字第X号案件中主张过该项请求,且该案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而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据此,申请人在本案中重复主张该项请求并无依据,本会对此不予处理。

【相关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