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G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Y公司需要有人任职监事,就找到G某,要求G某帮忙暂时任职监事。于是,G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被登记为Y公司的监事。G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从Y公司处离职,G某要求Y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的工商登记手续,涤除G某的监事身份,Y公司一直拖延,未予办理。
【当事人诉求】
G某诉求为要求Y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涤除G某作为Y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G某已经从Y公司离职,故Y公司应当涤除G某作为Y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代理人成功帮助G某实现了诉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