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C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S公司处,岗位为部门行政助理,双方签订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C某每月工资X元。某年某月某日,S公司向C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C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诉求】
C某诉求为要求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C某构成严重违纪,故S公司应当向C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绩
效未达标,且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分别使用两台设备进行打卡,实际擅自离岗,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被申请人未到庭举证,故对其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实均缺乏证据证明,本会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