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X某与C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X某在C公司处从事高级客户经理岗位工作,月工资X元。X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从C公司主动离职。C公司一直拖欠X某的提成工资未予发放。
【当事人诉求】
X某诉求为要求C公司支付提成工资8万多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C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向X某发送邮件,内容为“2023年年终考评已结束,2023年第四季度你的奖金为人民币X元,将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工资一同发放,请知晓”。X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签署的《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薪资核算其它一栏载明“2023年第四季度奖金X元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工资一同发放”。故C公司应当向X某支付提出工资8万多元。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会认为,申被双方对本案所涉钱款性质属于奖金还是提成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主张该钱款为奖金,但未向本会提供奖金的
计算依据。相反,申请人就其主张提供了某年某月某日与部门助理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过微信发给申请人的业绩分销第四季度业绩表格予以佐证,被申请人逾期未向本会提供核实意见,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会采信申请人的主张,再结合《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中载明的内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提成工资X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会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