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W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H公司处,岗位为机构业务总监,双方签订期限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W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X元+岗位工资X元+午餐交通费X元+通讯费X元构成。某年某月某日,H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电子邮件告知W某根据其试用期内工作情况的评估结果,不符合岗位胜任要求,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合同。某年某月某日,H公司向W某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W某于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合同,其上未明确解除事由。
【当事人诉求】
W某诉求为要求H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H公司在试用期解除与W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H公司应当向W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申请人确认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故本会对该邮件载明的解除时间及解除事由予以确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申请人试用期工作目标及试用期考核评分情况的原件予以核对,且遭申请人否认,故本会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鉴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且有效证据证明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