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5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B公司签署有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的劳动合同,A某从事软件咨询工作。A某月工资分为基本工资、浮动工资,某年某月起A某基本工资调整为X元/月、浮动工资标准调整为X元/月。某年某月某日起A某退出原项目,该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在B公司处坐班。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A某发送标题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邮件,邮件内容有:“因你之前工作的项目已经结束,并且在过去的近3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多次推荐你进项目,最终都因为你的面试无法通过客户要求,导致没有项目和岗位安置你。致使双方的劳动合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现提出与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拟变更的内容为:工作地点变更为X分公司,岗位、工资待遇不变。” A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因协商无果,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A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B公司应当向A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B公司处实行项目制,A某自入职起一直在客户的项目上工作,某年某月某日起A某所在的原项目结束,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后B公司以提供面试机会、安排其他的项目多次与申请人沟通、进行协商,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B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与A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鉴于B公司解除A某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本会测算,故B公司应向A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X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