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B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A公司,在软件咨询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B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X元,外加年终奖。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A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X元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A公司应当向B某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代理人成功帮助A某实现了诉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