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A某入职B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固定工资X元/月,B公司未与A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A某缴纳社会保险费。A某诉至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年休假工资X元。
【当事人诉求】
B公司诉求为无须支付A某未休年休假工资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受年休假,故B公司无须支付A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其可享受年休假,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享受年休假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