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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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公司,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5日 2179人看过 举报

2024-08-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某日,A某入职B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固定工资X元/月,B公司未与A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A某缴纳社会保险费。A某诉至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B公司支付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年休假工资X元。

【当事人诉求】

B公司诉求为无须支付A某未休年休假工资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享受年休假,故B公司无须支付A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其可享受年休假,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享受年休假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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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