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1日 13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被告人A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B某,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为非法获利,仍利用“卡农” 提供的银行卡收取诈骗犯罪赃款,通过陪同卡农至银行取现后将钱款交他人转移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当事人诉求】
B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代理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B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二)被告人B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B某主观恶性较轻;(四)被告人B某的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的危险;(五)被告人B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六)被告人B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B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