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3日 6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B公司,在QA岗位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A某工资标准为年薪X元。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向A某发出辞退通知书。
【当事人诉求】
B公司诉求为不支付A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解除的合法性。B公司系药品研发和部分委托生产的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亦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药品在研发、生产、流通领域符合强制性规范。A某在B公司处担任QA (质量保证)高级经理,工资标准远高于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是A某岗位具有重要性、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体现。由此,薪酬标准高必然也要求A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落实工作职责也相应高于一般性员工。A某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相关质量体系文件和安全健康、环评体系文件,进行安全生产和危废等制度教育培训,对安全生产、危废、环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而通过B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清晰的显示,某年某月某日B公司实验室药品试剂杂乱摆放,A某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某年某月某日未执行主管工作要求且存有打印机试纸审查失职的情况;某年某月某日A某再次未尽到相关物品规范摆放的监管职责,B公司处员工手册已规定了A某违反公司安全、消防、危废等管理制度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A某抗辩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即使员工手册的条款不能作为解除A某的依据,鉴于B公司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和A某所在岗位的重要性,A某的上述行为也已严重违反了其岗位职责要求和基本职业操守。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B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A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