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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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缓刑获得支持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413人看过 举报

2024-05-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年上半年起,被告人B某为避免公司股价下跌,与被告人C某共谋,由C某借助场外配资、信托发行等方法进一步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并召集被告人D某、A某、E某作为操盘人员以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间买卖等方式,对股票的交易价格进行操纵,以使股价根据B某的要求,长期维持在指定的价格区间内。

【当事人诉求】

A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争取判处缓刑。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及《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A某可以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六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