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2日 1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X年X月 X日,A某受B公司招聘,带领民工到B公司分包的位于某市某区的项目建设工地提供劳务,负责清理木板和钢管工作。按照口头约定,劳务报酬为工作量加点工。工程完工后,B公司尚欠A某劳务费共计X元。据A某了解,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C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D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B公司。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要求B公司和D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共计X元。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为B公司提供劳务,B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用,D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经立案后,面对事实和法律,最终B公司和A某达成和解协议,A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