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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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代理原告,成功争取经济补偿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2232人看过 举报

2023-08-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XXX日,C公司与D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XXX日至 XXX日,约定D某在C公司处担任渠道销售岗位工作,月劳动报酬为 X元,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15日。XXX日,C公司和D某签订了合伙人合同,约定D某担任C公司品牌合伙人,C公司授权D某进行门店开发、维护、销售、管理等,D某向C公司缴纳相关合作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以

推定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C公司应当支付D某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月份核算,而此处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为应发工资。C公司提供的DXX月至 XX月的工资明细,D某对其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故以此为据进行核算,月平均工资应当为 X元。根据D某在C公司的工作时间来核算,经济补偿金应当为其半个月工资,即 X元。

【案例分析】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关系在履行过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劳动关系区别于合作关系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特征。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另行签订其它类型合同,对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了约定,明确此后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且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实际也发生了较大改变,之后C公司不再发放D某底薪,而是完全按照D某业务拓展情况支付提成、返点,也不再对D某做考勤打卡要求,双方之间的人身隶属性程度明显降低,而双方也书面确认不再为劳动关系。鉴于此,结合合同约定情况来看,难以认定双方之间在XXX日之后仍然为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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