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9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及价格单,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淋浴房,合同签订后支付40%,货到后支付50%,验收安装完毕之后付尾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每日万分之七承担违约金;产品卸货与安放地址为B公司。后A公司通过物流陆续将淋浴房相关材料运送至B公司,并安装完成。B公司尾款至今未付,遂涉诉。一审支持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后B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当事人诉求】
A公司诉求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材料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卸货与安放地点系B公司所在地,《价格单》上加盖有B公司合同专用章;案涉淋浴房材料已安装完成,B公司已经营。故B公司应当支付尾款。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本案承揽合同关系存在于A公司、B公司之间及B公司对A公司负有承揽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义务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