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8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自某年开始在B公司经营的某国际时尚造型店充值、消费,并办理了会员卡。后因A某搬家,导致无法继续在B公司使用未消费部分。A某联系B公司协商退费事宜,B公司拒绝。
【当事人诉求】
A某的诉求为B公司退卡退费。
【案件分析】
代理人认为,A某与B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对合同期限并无约定,故A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B公司应当将A某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退还A某。
【案件结果】
本案立案后,B公司与A某达成和解协议。
【意见建议】
从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充值前要了解清楚如何退费,并保留退费承诺及充值凭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